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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婚姻介绍机构暂行管理办理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介绍的活动,保证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婚姻介绍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经批准成立的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中介组织。
第四条:婚姻介绍应当实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海港区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海港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相当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品;
(二) 有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所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 有两名以上经培训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持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的介绍信、从业人员身份证、户口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婚姻介绍登记许可证》。
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从事婚姻介绍服务。
第八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
(二) 真实记录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 征婚服务费为180元,残疾人、现役军人收费优惠,服务期为2年。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 公开服务项目及费用标准;
(五) 接受民政部门及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婚姻介绍机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欺骗手段从事婚姻介绍活动;
(二) 未经本人同意泄露征婚当事人资料;
(三) 违反规定收取婚姻介绍服务费;
(四) 从事涉外和涉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
(五)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兼经营其它业务;
(六) 不公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七) 违反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要求征婚当事人提供本人下列资料:
(一) 户口和身份证;
(二) 近期免冠照片;
(三) 婚姻状况的有关证明;
(四) 填写的《婚姻人员登记表》。
征婚当事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婚姻介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第十一条:婚姻介绍机构发现征婚当事人利用征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十二条: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由区物价民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介绍登记许可证》实施年检举制度,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有关材料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年检。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海港区民政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二)(四)(六)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婚姻介绍登记许可证》。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已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婚姻介绍登记许可证》。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违期不办的,收回《婚姻介绍登记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2款,第九条(三)(五)规定的,由管理机关或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上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对罚款的处理,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本办法发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从事婚姻介绍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9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
监督举报电话:302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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